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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启用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的通知 农牧便函〔2019〕1060号

2023-05-09 08:30:00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启用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的通知

农牧便函〔2019〕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 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我部组织开发了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 拟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备案程序及要求

生猪运输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可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完成车辆信息填报;填报信息后,生猪运输车辆应接受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并按照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规定提供现场审核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审核原则上应在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查验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核实有关信息,留存复印件,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辆,通过中国兽医网云平台入口登录车辆备案系统予以审核通过。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有效期一年,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应当在车辆备案信息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提交备案申请,上传车辆及防疫设备照片,不需再进行现场审核;各地应在2020年6月底完成已上报车辆备案信息的录入、完善及核对工作。

二、备案系统使用及对接

各地应按照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及本通知要求,规范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向生猪运输车辆所有人及承运人做好宣传说明。经建成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的省份要按照国家备案系统的接口技术标准,完善系统功能,及时完成与国家备案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全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实时共享;尚未建成车辆备案系统的省份,自2019年 12月1日起,可通过中国兽医网云平台入口登录国家备案系统,登录账号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国家备案系统的运维管理,保障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本省车辆备案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核实,并于2019年11月底前将省级联系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信息上报或系统对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

139-5404-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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